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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关于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强制报废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源头管理,维护交通安全,彻底消除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造成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有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现对截止到2022 年4月30日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公告,请车主及时将车辆交由具备机动车拆解资质的企业进行解体报废并到所在地旗县市(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
公告满30个工作日后,予以强制报废注销,所公告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驾驶已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有关规定,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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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隐患重。报废车辆因为使用年限时间长,机件严重老化损坏,车辆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能等大大降低,事故概率远远大于其他车辆,上路行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2)污染重。报废车使用年限长,发动机严重老化,耗油量明显增多,排放污染物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污染物标准,不仅造成能源浪费,而且严重污染了大气环境,从而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不符合环保要求。
(3)矛盾纠纷多。报废车辆为了逃避检查,经常使用套牌、假牌甚至无牌上路,驾驶人肆无忌惮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酒后行驶、超速行驶、恶意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由于车辆已达到报废期,上不了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使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引发矛盾纠纷。
来源:锡盟公安局交管支队、人民资讯
主办:锡林郭勒日报社
监审:贺玉萍
责编:王大为
编辑:刘江岩
校检:乌云嘎
投稿邮箱:xlglrbw@163.com